记者:从中消协得知,近年来小额消费纠纷在投诉数量中占绝大多数。但由于其数额小,因此受到的重视也差些,官司比较难打。
刘俊海:按照《消法》的规定,消费者解决小额消费纠纷的有效途径是: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协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消协调解,方式灵活,但由于消协受到调查手段及无强制执行手段的限制,调解工作经常出现调而未解、久调不解、赔偿难等问题。工商行政部门是《消法》的重要执法部门,但其在处理手段上,只能对违法的经营者进行处罚,一些消费者未保存证据,无法证明经营者违法。按照《消法》规定,解决消费纠纷的最终手段是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小额消费纠纷案件的诉讼成本高,其诉讼和审判程序复杂,小额消费纠纷案提不上日程。所以简化诉讼审判程序是解决小额消费纠纷的一条重要途径。
记者:简化小额诉讼审判程序,是消费者的共同呼声。据了解,黑龙江省绥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已设立73个保护消费者权益合议庭;湖南省常德市在全市9个基层人民法院设立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法庭。您对此有何评价?
刘俊海:小额纠纷诉讼法庭,在国外很普遍,其诉讼程序简单,结案快,对保护消费者权益起到很大的作用。诉讼是由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就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强制作出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裁决。诉讼的最大好处在于,克服了协商与调解过程中有可能出现的久商不决、久调不决的缺陷,有利于及时解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就目前看来,人民法院受理的小额消费纠纷案件,绝大多数是由民事审判庭或派出法庭审理。由于民事审判庭或派出法庭受理的其他民事纠纷案件日益增多,一些地方法院无暇顾及小额消费纠纷案。从法理上看,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民事关系,小额消费纠纷是一种民事纠纷,各级法院理应对小额消费纠纷案件采取积极的态度。
建议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小额消费纠纷案件的特殊性、以及运用传统的民事诉讼程序审理小额消费纠纷的障碍,根据《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具体制度,发布人民法院在审理小额消费纠纷案件中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在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设立专门审判机构处理小额消费纠纷案件。设立此机构处理小额消费纠纷案件,一般应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简易程序,在立案、审理、判决和执行等各个环节充分体现简便、快捷的原则,重点解决立案难、执行难的问题。对于那些受害人成百上千、但在起诉时尚未确定的小额消费纠纷,法院应当及时发出公告,通知广大消费者到法院登记,作为案件的原告。这样,很多消费者就可以搭便车打官司了。遗憾的是,一些法院在贯彻权利人登记制度上还存在着消极现象。
记者:许多消费者怕打官司,主要是精力拖不起。通过诉讼手段解决小额消费纠纷,双方当事人要打完二审官司,这往往需要花上几个月甚至好几年,消费者都希望能一裁或一审结案。问题解决得好,消费者也就不会上诉了。在这方面您有什么好的建议?
刘俊海:通过诉讼手段解决小额消费纠纷,其不足之处在于双方当事人要打完二审官司。要做到法院一审裁决一锤定音:一是法院应当尽量引导消费者与商家在一审程序中达成调解协议,调解书一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就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也就不存在上诉的问题了;二是修改现行《民事诉讼法》,将小额消费纠纷案件由简易程序,纳入特别程序的快车道,实行一审终审。
为使消费者避免不必要的讼累,还要完善解决小额消费纠纷的另一通道———仲裁。仲裁同诉讼相比,省时、省钱、省事,能够充分体现双方当事人的意愿。
借鉴我国香港地区和葡萄牙等国的先进经验,参照我国劳动仲裁制度的做法,我国应当建立专门的小额消费纠纷仲裁制度。即以各级消协为依托,成立专门的小额消费纠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由消协的代表、有关社会人士(律师、学者)和商家代表担任,不以营利为目的。与劳动仲裁不同,小额消费纠纷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不允许当事人就仲裁的裁决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消协应当鼓励和动员商家自愿承诺就其将来与消费者的小额消费纠纷提交某一特定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这既有利于解决消费者与商家在纠纷产生后很难达成仲裁协议的问题,也有利于树立商家在消费者心目中的形象。记者:从中消协得知,近年来小额消费纠纷在投诉数量中占绝大多数。但由于其数额小,因此受到的重视也差些,官司比较难打。
刘俊海:按照《消法》的规定,消费者解决小额消费纠纷的有效途径是: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协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消协调解,方式灵活,但由于消协受到调查手段及无强制执行手段的限制,调解工作经常出现调而未解、久调不解、赔偿难等问题。工商行政部门是《消法》的重要执法部门,但其在处理手段上,只能对违法的经营者进行处罚,一些消费者未保存证据,无法证明经营者违法。按照《消法》规定,解决消费纠纷的最终手段是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小额消费纠纷案件的诉讼成本高,其诉讼和审判程序复杂,小额消费纠纷案提不上日程。所以简化诉讼审判程序是解决小额消费纠纷的一条重要途径。
记者:简化小额诉讼审判程序,是消费者的共同呼声。据了解,黑龙江省绥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已设立73个保护消费者权益合议庭;湖南省常德市在全市9个基层人民法院设立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法庭。您对此有何评价?
刘俊海:小额纠纷诉讼法庭,在国外很普遍,其诉讼程序简单,结案快,对保护消费者权益起到很大的作用。诉讼是由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就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强制作出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裁决。诉讼的最大好处在于,克服了协商与调解过程中有可能出现的久商不决、久调不决的缺陷,有利于及时解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就目前看来,人民法院受理的小额消费纠纷案件,绝大多数是由民事审判庭或派出法庭审理。由于民事审判庭或派出法庭受理的其他民事纠纷案件日益增多,一些地方法院无暇顾及小额消费纠纷案。从法理上看,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民事关系,小额消费纠纷是一种民事纠纷,各级法院理应对小额消费纠纷案件采取积极的态度。
建议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小额消费纠纷案件的特殊性、以及运用传统的民事诉讼程序审理小额消费纠纷的障碍,根据《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具体制度,发布人民法院在审理小额消费纠纷案件中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在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设立专门审判机构处理小额消费纠纷案件。设立此机构处理小额消费纠纷案件,一般应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简易程序,在立案、审理、判决和执行等各个环节充分体现简便、快捷的原则,重点解决立案难、执行难的问题。对于那些受害人成百上千、但在起诉时尚未确定的小额消费纠纷,法院应当及时发出公告,通知广大消费者到法院登记,作为案件的原告。这样,很多消费者就可以搭便车打官司了。遗憾的是,一些法院在贯彻权利人登记制度上还存在着消极现象。
记者:许多消费者怕打官司,主要是精力拖不起。通过诉讼手段解决小额消费纠纷,双方当事人要打完二审官司,这往往需要花上几个月甚至好几年,消费者都希望能一裁或一审结案。问题解决得好,消费者也就不会上诉了。在这方面您有什么好的建议?
刘俊海:通过诉讼手段解决小额消费纠纷,其不足之处在于双方当事人要打完二审官司。要做到法院一审裁决一锤定音:一是法院应当尽量引导消费者与商家在一审程序中达成调解协议,调解书一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就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也就不存在上诉的问题了;二是修改现行《民事诉讼法》,将小额消费纠纷案件由简易程序,纳入特别程序的快车道,实行一审终审。
为使消费者避免不必要的讼累,还要完善解决小额消费纠纷的另一通道———仲裁。仲裁同诉讼相比,省时、省钱、省事,能够充分体现双方当事人的意愿。
借鉴我国香港地区和葡萄牙等国的先进经验,参照我国劳动仲裁制度的做法,我国应当建立专门的小额消费纠纷仲裁制度。即以各级消协为依托,成立专门的小额消费纠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由消协的代表、有关社会人士(律师、学者)和商家代表担任,不以营利为目的。与劳动仲裁不同,小额消费纠纷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不允许当事人就仲裁的裁决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消协应当鼓励和动员商家自愿承诺就其将来与消费者的小额消费纠纷提交某一特定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这既有利于解决消费者与商家在纠纷产生后很难达成仲裁协议的问题,也有利于树立商家在消费者心目中的形象。